来源:水母网
2018-01-18 09:28:01
水母网1月18日讯(YMG记者 林芋竹 通讯员 李金秀 康百顺 )近日,在招远市玲珑路与农疗路北200米处,一辆重型仓栏式货车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摩托车驾驶人滕某不幸身亡。经交警调查,货车驾驶员丁某驾驶车辆未按规定让行,而滕某醉酒驾驶,且并未佩戴安全头盔,双方违法行为共同引发了这起事故。
经调查,事发当时,货车驾驶员丁某驾车要到农疗路上的某公司卸货,货车从北向东左转时,摩托车从南向北驶来,撞上了货车车尾右后部。肇事前,丁某并没有发现从南驶来的摩托车。当货车车头已经完全到达路东侧后,丁某才发现摩托车,此时两车相距三米左右,采取措施已经来不及了。经进一步检测,摩托车驾驶员滕某体内酒精含量高达184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摩托车驾驶人滕某不幸当场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民警提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为了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一时的疏忽大意或者侥幸心理,都有可能引发交通事故,只有时刻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才能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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