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水母网
2018-10-03 08:41:10
水母网10月3日讯(YMG记者 夏丹 通讯员 刘元珍)记者昨日从烟台市劳动仲裁委获悉,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
张女士2015年12月应聘到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工作,每月工资4500元。2016年9月张女士怀孕,在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期间,张女士因到医院进行产前检查累计请假4天。该公司将这4天按事假处理,扣发工资共计827.59元。后张女士了解到公司该做法不合法,要求补发所扣工资,但公司拒绝。张女士遂到市劳动仲裁提起仲裁申请,请求支付产前检查期间扣发工资827.59元。
仲裁委认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依据上述规定,张女士产前检查期间虽未向该公司提供劳动,但这4天应视为正常出勤,该公司应按照正常工资标准为其发放工资,不能按事假处理,故该公司应补发张女士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期间工资827.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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