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月15日讯 1月13日,招远市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民警通过前期侦查线索,发现有人非法出售野生动物,随即展开调查。通过深挖细查、顺藤摸瓜,成功在辖区某村将涉嫌非法狩猎罪的嫌疑人王某某(男,25岁)抓获,现场查获猎捕野兔40余只、野鸡4只。
经审讯,王某飞如实交代了其于2020年夏天至今,先后多次利用驯养的猎犬在野外进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飞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招远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野兔、野鸡、麻雀等野生动物均属于“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动物。据统计,该名录中包含了1700余种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和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因此,一些野生动物虽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一级、二级野生动物,但是在“三有”动物名录中,同样受到保护。生活中常见的青蛙、野兔、刺猬以及麻雀、野鸡等各种鸟类都属于“三有”动物。
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招远公安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齐鲁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