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水母网
2022-09-17 10:34:09
水母网9月17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衣玉林)9月15日,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和规范贷款业务相关事项认定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60万元,购房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不得低于30%,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月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已发放或已受理审批且已办结抵押登记手续的公积金贷款不予追溯调整。
本次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和规范贷款业务的调整旨在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满足缴存职工贷款购房需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60万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新建全装修住宅、装配式住宅、被动式超低能耗自主住宅(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最高额度为70万元,其中全装修住宅贷款政策执行至2023年11月10日止。
通知提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不得低于30%。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职工的缴存条件调整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月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将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的缴存条件“借款申请人在办理该笔商业性住房贷款时应具备在本市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条件之规定,调整为“转贷申请人申请转贷时已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的认定标准同上。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初审符合转贷条件的,申请人需自筹资金还清原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并于结清后1个月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转公积金贷款,原商业贷款与转公积金贷款要素应一致。
将住房套数认定执行“认房又认贷”标准,调整为: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所购房结清贷款后已出售的,以及全款购房已出售的,不计入家庭购房套数,以实际持有房屋数量为标准认定。职工申请的第一笔公积金贷款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向已经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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