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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9月1日正式施行

来源:水母网

作者:

2020-09-01 10:35:09

水母网9月1日讯 烟台市连续五届获评全国文明城市,在文明城市创建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市民文明素养和道德水平显著提升,但仍然存在一些不文明的行为亟待规范。为更好地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实际的地方性法规,为文明行为促进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昨日,我市举行《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2020年9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市自2015年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出台的第13部地方性法规,同时,也是我市第一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地方法规。

《条例》颁布,是深入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常态化、长效化,建设“文明烟台”的制度保障,也是全面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提升社会文明水平的现实需要,标志着我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按照烟台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计划,年内还将制定出台《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五章五十一条的《条例》将从9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条例》包括总则、基本行为规范、保障与促进、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共五章五十一条。

《条例》围绕社会生活中一些突出问题和不文明现象,明确了公共秩序、公共环境卫生、文明出行、绿色健康生活、社区公共文明、家庭文明、文明旅游、文明上网、文明就医、爱护野生动物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等十个方面共一百余种基本行为规范。

《条例》要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青少年文明行为习惯养成教育;大众传播媒介应当依照规定刊播公益广告等。鼓励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现场救护、无偿献血、全民阅读、“双拥共建”、文明创建等活动,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并对从事或参加相关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戴口罩、分餐制、爱动物等将纳入文明行为规范

《条例》制定过程,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为加强对社会公众卫生行为的教育引导,将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节约粮食,文明健康用餐,鼓励提倡分餐制、适量点餐,使用公筷、共勺;保护野生动物,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等内容纳入文明行为规范。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结合我市的实际,明确具体地加以引导规范。如,饲养宠物应当保持环境卫生,爱护共享交通工具,公共交通工具上不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不随意焚烧抛撒祭奠物品;不使用非专用食物投喂海鸟、海豹等野生动物,海滨旅游不拾捡、带离或者擅自采挖球石等。

《条例》从“落细落小”入手,对一些日常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如着装要整洁、言行要得当、等候服务要排队、接打电话要轻声;使用公厕后要即时冲水,不乱扔果皮纸屑;爱护文物古迹,不随意刻画;不占用公共空间、不私接电线;不抢占座位、主动让座、按号就医等。

广场舞扰民、养犬不束犬链(绳)将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在上位法规定处罚的基础上,加强不文明行为的重点治理,明确对八类公众反响强烈的不文明行为,设定法律责任,加大惩处力度。分别是广场舞扰民、室内装修扰民、随地吐痰、乱倒生活垃圾、乱贴广告、乱放烟花爆竹、养犬不束犬链(绳)、不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等。其他的一些禁止性行为,如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闯红灯、向车窗外抛掷物品等,若违反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广泛调动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加强对不文明的行为的监督和震慑,《条例》专门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对不文明行为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等形式所做得合法记录,提交有关部门作为执法参考。这样既方便公众随时随地记录保存,又可以有效解决执法部门固定证据难的问题,

文明是城市进步的标志,是城市发展的灵魂。

文明行为需要人们自觉自律,更需要他律保障,希望这部既带温度又有力度的法规,在点滴之间涵养着我们这座城市的文明之花,提升全社会的文明程度,真正地让文明之花绽放在每个人的心中。

新闻链接: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这样出台的

今年3月份,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法规案。

4月下旬,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委托县市区人大、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5月初,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带队到莱山区、芝罘区视察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并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建议。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审查意见和各方面的修改意见,法工委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

5月下旬,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了《条例》草案修改稿。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提请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表决。

6月30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经审查,决定批准《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同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杨凡、徐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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