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21-05-14 10:05:05
齐鲁网·闪电新闻讯 近期,招远城镇燃气指挥部联合综合行政执法二中队查处办结招远市某液化气站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相关案件。
经执法人员现场查验,该液化气站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但在场站东北侧一房屋内藏有49.02立方米液化气储罐一个,压力表显示该储罐压力为0.65Mpa。经调查该站经营者并联系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到场后,确认了罐内存有液化气。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燃气储罐
压力表显示该储罐压力值为0.65Mpa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拆除非法储罐。
经全面调查了解,招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并根据违法情节,决定对其施行顶格处罚,罚款人民币10万元。该站已于5月12日缴纳罚款10万元。
液化气站罚款缴纳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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