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水母网
2017-06-01 08:59:06
水母网6月1日讯(YMG记者衣文萍 通讯员张景伟)昨天上午,烟台召开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并公布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据介绍,2016年,全市法院共审理各类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犯罪56人,比2015年的79人同比减少29%。
因电脑故障,他持刀要了服务员的命
案情:2015年9月29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某招待所住宿期间,因房间电脑出现故障无法正常使用,遂联系该招待所老板修理电脑。当日下午5时许,王某某酒后因到房间修理电脑的招待所服务员万某对其言语不敬与万某发生争执。王某某从裤兜掏出一把水果刀,持刀朝万某腹部捅刺,因万某喊叫,被告人王某某产生杀死万某的念头。后王某某一只手捂住万某的嘴,另一只手持刀刺切万某颈部数刀,致万某死亡。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产生的纠纷,因琐事持刀故意杀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案发后能够投案自首;且能够部分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后被告人王某某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被告人王某某自幼父母离异,王某某初中未毕业便辍学打工,与父亲生活期间,父亲对其管教简单粗暴。案发当日,父亲称要与其断绝父子关系,其内心感到无助、绝望,加之当时喝了很多酒,便产生了杀人后轻生的念头。法官经多次联系,让被告人的父母参加了法庭审理。庭后,在法官的劝说和鼓励下,三人抱在一起痛哭。王某某决心在服刑期间认真改造;其父母也表示一定会定期去探望孩子,三人之间会相互鼓励。
因有矛盾,5个未成年殴打学生
案情:2016年3月13日上午,被告人骆某某等五人携带刀、甩棍、棒球棒等工具和与其有矛盾的学生孙某某见面。当日11时45分,双方在某学校门口见面并发生厮打。骆某某等人持甩棍、刀等工具与数名学生发生殴打,致一名学生重伤;五名学生轻微伤。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骆某某等五名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五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五被告人犯罪时均系未成年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均对其减轻处罚,判处缓刑。判决后,五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校园安全是全社会都共同关注的课题。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国家制定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中的每一个家庭。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都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学法、知法、守法,养成遵规守法的良好行为规范。
没钱上网,俩未成年人盗窃米线店
案情:2015年10月中旬至1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伙同武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预谋后,多次到某米线店实施盗窃,共窃取现金约1.9万元。其中,被告人高某某参与3次作案,涉案金额约为1.5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参与全部作案。盗窃得手后,由武某某主持分配赃款。王某某案发后向失主退赔了人民币6000元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系从犯,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能够自愿认罪、部分退赃并取得失主谅解; 被告人高某某系从犯,有立功表现,且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均对其从轻处罚。
典型意义:在案件审理中,法院了解到二被告人均在单亲家庭成长,且家长均忙于生计,无暇顾及孩子,与孩子沟通不畅,关心不足。二被告人没有工作,经常在网吧上网,因为没有钱花而实施盗窃,最终误入歧途。
两被告强制猥亵、猥亵儿童案
案情:2015年9月8日至9月17日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徐某某为寻求刺激,窜至学校附近,采用骑摩托车拦截、扇巴掌、摸胸等方式多次对周某等多名未成年女中学生进行猥亵,给女学生造成心理恐慌,给学校的教学秩序和家长的日常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裁判结果:被告人邓某某伙同徐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多次猥亵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邓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徐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校园安全不但包括学校内部,也包括学校周边地区。本案警示公众,要强化学校周边的综合治理,学校、家长以及各部门要加强重要时段、重点路段的巡逻和治安盘查,特别是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欺凌和暴力等问题,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及时干预,震慑犯罪。
4年里,奸淫妇女、幼女7人
案情:2011年至2015年2月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网络聊天、朋友介绍等方式接近各被害人,后以网友见面、谈对象等为由进入被害人家中,或将被害人约至其家中、旅馆等地,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先后奸淫妇女、幼女共计7人20余次。2014年9月间,被告人李某某采取胁迫手段,在其家中对被害人于某(时年13周岁)实施猥亵1次。
裁判结果: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妇女的性权利; 对儿童实施淫秽行为,其行为侵犯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已分别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且被告人李某某奸淫多人多次,部分犯罪对象系幼女,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极大。据此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奸淫、猥亵妇女、幼女并对奸淫过程实行拍录,后以告诉同学、发送裸照和视频等相威胁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选择的对象多为在校女学生,部分犯罪系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实施强奸,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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