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7-01-03 14:44:01
齐鲁网烟台1月3日讯(龙口台 李林海 卢岩 通讯员 姜淑君)“看好的家具在别家购买要便宜得多,我想要退,商家却说我交付了定金不能退,可当初明明说好是订金啊,这太过分了吧。”昨天,家住龙口沁园小区的曲女士气冲冲地将自己的“消费遭遇”向记者反映。龙口市消协的工作人员提醒,临近年关,正逢购物高峰期,许多经销商铆足劲打出各种促销优恵,消费者要提防不良商家“定金”“订金”陷阱。
最近这段时间,曲女士准备装修新房,在同事的介绍下,她来到当地一家商场,当时商场工作人员称,由于正值元旦活动促销期,只要曲女士交4000元进行预订,购买的家具享受优恵价,曲女士觉得划算,就爽快地付了钱,也没注意对方开出的是定金单。后来,曲女士在其他商场发现同样的衣柜比自己预订的要便宜1000 多元,曲女士觉得自己吃了亏,便要求对方退还4000元,商场以曲女士单方面违约,定金不能退还为由拒绝了。
这让曲女士很困扰, 她认为自己不过是交了4000元“订金”,既然商品没有生产,为什么不能退钱呢?针对此问题,龙口市消协的工作人员解释称: “首先要分清当初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付的是‘定金’还是‘订金'。如果是定金的话,由消费者单方面违约,这个钱肯定是不能退的。 ”工作人员解释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和“订金”虽然两字读音相同,事实上有本质区别。定金具有担保和赔偿性质,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消费者违约时,“定金”将不予返还。“订金”,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 一般可视为“预付款”,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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