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水母网
2018-01-22 09:12:01
6类区域禁止规划建经营性储煤场
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昨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将于2月初实施的《烟台市煤炭清洁利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在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名胜古迹周边、大中河流两侧等6类区域禁止规划建经营性储煤场。该办法对违反规定行为作了四款处罚规定,根据情形责任单位将面临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奖励政策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记者从该《办法》中了解到,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煤炭燃用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不得超标准、超总量排放污染物。新建、改建、扩建燃煤发电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未达到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的在用燃煤发电机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改造。
新建燃煤锅炉等燃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在用燃煤锅炉等燃煤设施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清洁能源替代或者技术改造,减少煤炭用量和大气污染物排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制定奖励或者补贴政策,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生活源直燃煤小锅炉和火炉应当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新建、已建经营性储煤场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6类区域禁止规划建经营性储煤场
《办法》禁止在以下区域内规划和建设经营性储煤场:(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二)集中住宅区;(三)名胜古迹、旅游景点周边一千米以内;(四)大型、中型河流两侧一千米以内;(五)水库防洪水位线以外二千米以内;(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煤炭造成的扬尘问题,办法中规定,储煤场装卸、加工和转载煤炭应当提高喷淋强度或者采取其他防尘抑尘措施。运输煤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遗撒和扬尘,道路运输煤炭应当采取密闭措施,铁路运输煤炭应当在煤炭表面喷洒抑尘剂。
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近日,在煤炭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用等领域,烟台将全面开展一次涉煤执法检查,对无证经营、违法违规用地、煤炭质量不达标、煤炭运输不规范等行为,查处并限期整改,坚决杜绝各种违法违规现象,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水平的显著提高。
违规经营企业、燃用单位最高罚万元
此外,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作出了四款处罚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煤炭经营企业、燃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炭清洁利用行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煤炭质量查验制度的;(二)未对购销的每批煤炭的质量抽样检测的;(三)未建立煤炭购销台账的;(四)购销台账以及交易凭证保存不满二年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民用清洁煤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炭清洁利用行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封闭仓储的;(二)未包装销售的;(三)未按照国家标准标识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储煤场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套建设相关设施,或者配套建设的相关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炭清洁利用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储煤场地面、进出道路未硬化的,或者出场的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炭清洁利用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炭清洁利用行业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YMG记者 史崇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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