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胶东在线
2018-05-28 10:58:05
胶东在线5月28日讯(记者 侯嘉伟 通讯员 芝公宣)近日,芝罘公安分局禁毒大队扎实推进“天目”铲毒行动,通过区禁毒办与各街道办事处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压实责任,在全区范围内对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违法行为展开集中清剿行动,取得了良好效果。
期间,民警深入村街社区、田间地头、宅院菜园等易发生非法种植区域,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查处。同时,通过发放宣传单、现场讲解,签订责任书等方式,积极向群众宣传种植罂粟的危害性及相关法律法规。为预防漏勘、漏查,堵塞毒品原植物种植“死角”,禁毒大队抓住罂粟开花的节期,动用高清摄像头的无人机,重点针对山地、林地等人员较少地区进行巡航检查。5月24日上午,禁毒大队通过空中航拍,在北岛老爷山等地先后发现两处罂粟种植区,现场踏查达到120株,民警依法予以铲除。这也是分局今年以来首次利用无人机查获非法种植罂粟案件。
警方在此郑重告诫,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对发现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一律强制铲除,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民警提醒广大市民,发现有非法种植罂粟违法犯罪活动,应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警民携手共同维护良好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环境。
法律链接:
种植罂粟超过500株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按《刑法》351条处罚: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71条处罚: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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