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8月29日讯 日前,烟台市公安局长岛分局发布关于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专项整治的通告。为切实提高摩托车(燃油二、三轮和电动二、三轮)、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伤亡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在长岛范围内开展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专项整治通告如下:
一、在全区行政区域内,驾驶和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须佩戴安全头盔,对未佩戴安全头盔的驾乘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严格查处。
二、全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督促所属人员模范遵守交通安全法规,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觉佩戴安全头盔。上述单位人员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严格查处的同时,将单位人员的违法情况抄送至所在单位;对交通安全管理不到位、违法行为多发的上述单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抄告区纪工委监工委。
三、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应加强学生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家长和学生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对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比例低的学校(幼儿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通报区教育主管部门。
四、全区快递、外卖企业应发挥行业示范作用,严格督导所属从业人员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对未佩戴安全头盔的从业人员,一律通报所属企业;对未佩戴安全头盔违法行为多发的上述企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进行约谈、督办和责令整改。
五、全区各类居民小区、村组、工厂等人群密集区实际管理人员,应加强出入人员安全提醒,劝导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
六、即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常态化开展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专项整治,加强路面执法,依法对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劝导,并记录在案。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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