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胶东在线
2017-09-13 16:13:09
被告人路某某为敲诈勒索对被害人刘某非法拘禁并长时间虐待殴打,导致刘某抢救无效身亡,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路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面对被害人亲属的悲痛要求,烟台市检察院依法抗诉,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二审改判路某某死刑立即执行。
被害人刘某于2013年4月15日被路某某等诳骗至同案犯罪嫌疑人曹某家中,限制人身自由,饱受折磨。期间路某某等人驾车将刘其带入一无人砖厂内,强迫其脱掉衣裤,赤身裸体进入蓄水池中冷冻达2小时,后路某某与其他三犯罪嫌疑人用木棍长时间轮流殴打刘某臀部、腰部等处。次日凌晨五时许,刘某生命垂危,路某某等驾车将其送进乡镇卫生院后逃离,刘某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系因双侧臀部、腰部、下腹部及大腿上段皮肤及软组织广泛性挫伤伴出血,导致挤压综合征合并少数肺小动脉内脂肪和血栓栓塞死亡。
烟台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路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独子被害的刘张夫妇悲痛不已,多次来检察院要求抗诉,烟台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路某某因故意犯罪先后二次被判处刑罚后,不思悔改,为达到敲诈之目的,又伙同他人共同预谋非法拘禁他人,并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其犯罪动机卑鄙,手段残忍,令人发指,一审法院对被告人路某某量刑不当。经向院领导汇报,依法提起抗诉。省检察院办案人王彦承办此案后,多次亲临现场,与一审检察官宋伟共同完善补充证据,充实案卷材料。省检察院最终支持烟台市检察院的抗诉,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二审改判路某某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依法核准了路某某的死刑判决。
案件办理过程中,省、市二级院公诉部门办案人秉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理念,认真、审慎核实证据,客观、公正认定事实,仔细、悉心听取诉讼参与方意见,确保案件质量和社会效果。近日,被害人亲属含泪送来锦旗,感谢检察机关公正执法,自己亲人终可瞑目。(记者 嘉伟 李俊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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