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21-03-13 16:11:03
齐鲁网·闪电新闻3月13日讯 2020年11月前后,60多岁的修某某在没有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将诱笼放置在山上捕猎野生动物鸟类。2020年11月11日上午7点左右,修某某将捕猎的12只疑似“三有”保护动物黄雀带至集市上出售未果,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查获鸟12只、诱笼1个。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修某某非法狩猎的12只鸟类物种均为黄雀,为“三有”保护动物。鉴定结束后,公安机关将扣押的黄雀全部放飞。
烟台市莱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修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修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据了解,三有保护动物是指有益的野生动物,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动物,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
法官提醒: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非法狩猎“三有”野生鸟类,会严重影响野生鸟类种群所在生态系统功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好生态家园,是我们每个人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让我们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小事做起,保护野生动物,爱护生态环境。
闪电新闻记者 商凯军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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