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胶东在线
2018-07-05 09:37:07
胶东在线7月5日讯(通讯员 莫言)7月4日,记者从烟台市质监局获悉,为大力实施质量强市和品牌战略,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促进全市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迈向“质量时代”,近日,烟台市印发了《关于烟台市市长质量奖评价认定标准的通知》。
《认定标准》明确,烟台市质量强市及名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定的组织管理工作。市长质量奖评定每2年组织1次,每次受表扬的单位不超过5家、个人不超过3名,达不到条件的可以空缺。市长质量奖的评价认定不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评审工作和资助经费列入当年市财政预算。
《认定标准》规定,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且业务正常运行5年以上;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节能降耗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认真贯彻《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等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信用记录和社会责任记录;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单位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近3年内无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近3年内无不良信贷记录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申报个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政治坚定,清正廉洁,品行端正,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从事或涉及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发展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质量领域为质量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有较高的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所属的单位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不良记录和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认定标准》在强调评定监督的同时,还建立健全了退出机制。认定单位如果发生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发生严重失信行为,被征信管理部门实施失信处罚的等11种情形,经查证属实的,由市质量强市及名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撤销其市长质量奖认定结果,并向社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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