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0月20日讯 10月19日下午,烟台海阳市人民法院对孙某安等20名恶势力犯罪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首犯孙某安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另两名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八年。其他同案犯分别判处四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
海阳法院经审理查明,以被告人孙某安为首,臧某彬、宁某涛等人共同参与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蓬莱市紫荆山街道万寿社区范围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或占有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海阳法院认为,该团伙在当地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为非作恶,产生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孙某安、臧某彬、宁某涛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其他被告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齐鲁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我来说两句